论阻断诉讼的法律风险及其司法控制

作者:沈伟; 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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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诉讼是一种防御措施。《不适当禁止外国法律和措施纲要》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公约》第12条规定的禁止程序赋予个人对外国组织或个人的追索权,允许个人直接在自己的法庭上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事实上,实施报复性国家间反措施的权利将从国家转移到私人主体,它遵循并激活了国内公法域外适用的私人执行机制。由于在追索求偿权层面阻止诉讼的国内法和国际政治的双重性,其属事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在该地区内外也具有双重法律效力,加上对追索求偿权人缺乏必要的限制,允许私人直接发起阻止诉讼意味着域外适用国内公法和私人执行的任意法律风险,这可能偏离阻止诉讼作为防御措施的功能方向。国内法院在国内公法私人执行的域外适用中发挥着重要的风险威慑作用。通过管辖权的强制功能、排他性效力和行为后果的管辖标准,我们可以建立一种阻止诉讼的司法控制机制,从而预防和化解私法域外适用中隐含的法律风险。